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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日来,洛隆县公安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以“一站式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作为突破口,在体制上整合、完善,探索新方法、新措施,强化两级回访、督办、转递机制,提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闭环管理;强化基层社区民警数量与职责,借助民力配合公安民警做好排查化解工作,形成警民共建大格局工作模式,锚定实战实效,推动矛盾纠纷“一站收、全面兜、闭环解”良好工作局面。
洛隆县公安局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,通过发放宣传手册、解答法律咨询等形式,向广大群众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、宪法、民法典以及乡村振兴、生态文明、安全生产、禁毒防邪、防范非法集资及电信诈骗等方面法律法规,同时紧密结合辖区土地、家庭、情感、劳动等纠纷多发易发的实际,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、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活动,积极向辖区群众普及各类法律法规知识,引导广大群众养成办事依法、遇事找法、解决问题用法、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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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交站台的座椅是用来服务乘客的,最核心的功能就是坐,而现在偏要设计一种让人不能好好坐着的椅子,显然是本末倒置。之所以设计成这样,背后恐怕还是服务意识出了问题。此情此景,乘客不是需要用心服务的对象,而是要防要管的对象。就像半蹲式窗口一样,站在管理的“高度”,似乎市民的意见不重要,管理的意图才重要。
当管理的“方便”凌驾于市民的权益之上,座椅背离了基本的实用功能,就成了有名无实的“样子工程”。且不说躺卧座椅的市民是否真有那么多,关键是,躺卧座椅之不雅,较之“防民椅”之不雅,孰甚?公交站座椅既是城市公共设施,也是城市街头风景的一部分,应该尽可能做到设计精美,体现城市特色,兼顾坐起来舒服和看上去美观。“防民椅”光顾着实现防人躺卧的管理意图,却把服务为民的根本弄丢了。
小座椅连着大民生。不要觉得“防民椅”是小事,公交站台上的椅子容易换,但是服务为民的意识不容易换。谁将服务椅设计成“防民椅”,大有追问责任的必要。这样的设计方案,到底是谁的主意,又为什么能够通过审查?设计者和把关者,亲自体验过“防民椅”吗?如果为了方便实现某种管理意图,就可以不让市民把椅子坐舒服了,那么以后为了实现其他管理意图而牺牲群众利益,又有何不可呢?说到底,本末不可倒置,民生实事要办好,千万不能将“防民”置于惠民之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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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材料显示,王浩文曾用名王维,于1957年9月出生,高中文化,无业,户籍地四川省渠县,1987年2月17日因犯诈骗罪、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;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;2015年12月10 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在南充市嘉陵监狱服刑期间,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。
在案证据显示,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、贩卖儿童犯罪活动,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,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,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,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,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。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,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,毫无悔罪表现,主观恶性极大,依法应当从重、从严惩处。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、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,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,引发社会不安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。
一审判决书显示,南充中院审理认为,王浩文、王某琼、胡某雄以出卖为目的,拐骗、贩卖幼儿,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,应依法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。王浩文拐卖儿童11人,以出卖为目的,偷盗婴幼儿,在伙同胡某雄拐卖何某某、伙同王某琼拐卖廖某、伙同王某艳拐卖熊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;胡某雄、王某琼起辅助作用,是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,根据本案实际情况,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。
此外,王浩文于 2006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王浩文于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,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,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,数罪并罚。在案证据显示,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、贩卖儿童犯罪活动,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,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,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,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,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,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、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,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,引发社会不安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。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,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,毫无悔罪表现,主观恶性极大,依法应当从重、从严惩处。
据此,南充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: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;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六千元;追缴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,上缴国库。